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我校进口免税货物(主要指仪器设备)自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3年之内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原则上不得移至校外使用(校内仅指西康路校区、江宁校区、常州校区,野外基地属校外),不得交给校外单位使用(校外单位包括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河海大学苏州研究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用于教学科研之外的其他用途。
根据《河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河海校政〔2023〕135号),固定资产领用单位为保管和使用的责任单位,其中领用人为保管责任人,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因此,如有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确需将仪器设备移至校外使用或交给校外单位使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移至校外使用
①本市内使用(南京市或常州市)
仪器申请人(仅限校内教职工)填写附件《河海大学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移至校外使用审批表》,向资产领用人(以资产管理系统登记为准)提出申请,说明校外使用地点和使用理由等信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资产领用人、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实验平台处和资产处分别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资产所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相关规定,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资产所在单位报学校资产处更新仪器设备存放地。
仪器申请人在使用期间应详细记录使用情况,结束后向资产领用人及时归还,资产领用人应当面检查仪器完好情况,若发生质量性能下降、零配件短缺、损坏遗失等情况,由仪器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借用期满后,若仪器申请人逾期不还,由资产领用人和资产所在单位负责催还。
仪器归还后,由资产所在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使用地点变更手续,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再报学校资产处更新存放地。
②市外使用
除按照上述①条办理相关手续外,资产所在单位还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手续,配合转入地海关做好仪器的转入和后续转回工作,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十六条。
(2)交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进口免税仪器交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首先由资产所在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税”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补缴税款后,再由校外单位或个人向资产所在单位办理出借手续,出借手续详见《河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河海校政〔2023〕135号)第二十九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仔细研读有关法律和规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学校受到海关处罚,或影响学校进出口税收优惠的,由资产所在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负责挽回损失。资产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对相关个人进行追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部分条款.doc
2、河海大学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移至校外使用审批表.doc
实验室与平台处、资产管理处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