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2007年1月18日校长书记联席会议精神, 要求凡江宁购房户必须按规定退出现住房。为了解决个别职工退出现住房后造成子女上学等困难,学校决定拿出部分不可售房源作为公寓,暂借租给以上退房困难户,具体要求如下:
一、退现住房:
2007年1月28日之前房产科继续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仍未退出现住房的,从2007年3月1日起房屋月租金按30元/m2(使用面积)收取。
二、借租原则:
1、必须先退出现住房,再提出申请;
2、原则上优先解决子女在市区上小学、幼儿园、初中,且在主城区没有其它住房的困难户(不办理户口迁入);
3、与学校签订借租协议,房屋月租金按23元/m2(使用面积)收取。
请各单位通知到相关人员。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