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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公房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09-01-08      访问次数: 918

 

 

 

         

 

 

河海校政〔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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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公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公房的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房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特制定河海大学公房管理规定(试行)》,本规定校长书记联席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规定试行期间,资产管理处同时继续征集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逐步完善学校公房管理规定。

 

附件:河海大学公房管理规定(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房管理  规定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1225日印发

  录入:刘长清                校对:张 

附件:

河海大学公房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的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房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权属河海大学所有的学校各类用房统称公房。

 

二、管理权限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公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公房行使管理职权。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院、系、部、处等,下略)使用公房必须与资产管理处签订用房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公房,不得将公房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抵押等,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或违章搭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公、研究等工作用房按《河海大学办公、科研等工作用房定额配置实施办法(试行)》实行校院(系、部、处等单位)两级管理,每年核算一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对公房使用进行内部调整,但调整后使用方案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的各类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经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使用,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用房经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核定分配后,由相关单位安排使用和具体管理,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学校的集体宿舍和产权属学校的成套住房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调配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基础设施用房(含水、电、气、暖用房等),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十条 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创新团队的用房原则上由所在学院(系)用房中解决,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视房源情况与有关部门商定解决。

第十一条  学校的产业用房归口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产权管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有关单位有偿使用,委托有偿使用必须签订协议。收益分配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提出意见,报校长书记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所使用的门面房、食堂、餐厅、会堂、宿舍、招待所、超市、花房等场地和用房,以及其承担物业管理的教室、实验室、办公楼等场地和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核定并实施有偿占用,后勤集团不得将相关场地、用房对外转租、联营、转包,如确有必要对外转租、联营、转包,必须经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实行公开招标,其资源占用费和收益按学校对后勤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用房超定额面积的单位,不再增加用房;超定额用房应及时退出并上交学校,不得自行处理,退出确实有困难的单位需重新申请,经同意后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对缺定额面积或要扩大用房的单位,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按定额且视房源情况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五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公房进行内部改造,如确定需要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否则,财务处将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各大楼的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等)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各类新建公房落成后,由基建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及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调配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全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都有保护、管理好公房的义务。

 

三、违章处罚

 

第十九条  对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擅自占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否则,从占房当月起收取占用费,拒不迁出者加重处罚,并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房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自行将公房(包括办公室、工作室、单身宿舍、成套住房等)调换、出租、投资联营或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报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资产管理处审批私自改造公房,造成建筑设施损坏的,责令其按原建筑恢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厕所等)或改作它用的,一经发现,按擅自占用公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类违章费用除个人在工资中扣除外,其他一律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在各单位事业费、发展基金或项目经费等费用中扣除。

 

四、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书记联席会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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